其他
综合标准、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,地方综合标准优于国家行业标准!
环函〔2004〕145号
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
重庆市环境保护局:
你局《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》(渝环发 〔2004〕44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,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,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,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。适用标准时,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。
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,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,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,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。
特此函复。
二○○四年五月十七日
主题词:环保 排放标准 复函
抄 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(厅)
环函〔2001〕136号
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
陕西省环境保护局:
二○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